现场提取颈部勒索检出DNA破案1

丰海,何盛明,肖鑫磊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 广东 深圳  518172

【关键词】法医物证;勒索DNA

1 资料案情

20063291630分许,龙岗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龙岗街道植物园路某旅店304房发现一具不明身份的幼女尸体(女,约2)。接到指令后刑警大队和龙新派出所马上组织警力赶至现场对案件展开侦查。

中心现场为三楼北面单人客房,仅单人床一张、床头柜一个。尸体俯卧于床上,上面盖有白色棉被,颈部勒有白色布条,绕颈三匝,末端系死结。由于现场条件简陋,勘查人员仔细勘查现场过程中,未能提取到有鉴定价值的手印。因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对死者颈部勒索应有充分接触,具备进行DNA检验的条件,勘查人员现场将其提取、包装。证据的唯一希望只能寄托在勒索上。

根据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初步分析本案为熟人报复杀人。侦破此案的关键是尽快找到尸源。

330,办案人员查清了尸源。证实死者为黄某,女,2岁,河南太康人,系32815时许在东莞凤岗走失。

侦查人员立即对其关系人展开调查,认为死者三婶刘某,女,20岁,河南省太康县人,暂住东莞凤岗,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旅店老板饶某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后予以否定,从而三次传呼刘某,均应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又苦于没有证据而将其释放,于是本案陷入困境。               

在侦查工作毫无进展的情况下,46,勘查人员将现场提取死者颈部勒索及犯罪嫌疑人刘某血样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情况:Chelex法提取检材DNA,然后用Identifiler复合扩增系统对上述样品进行扩增,扩增产物在ABI3100型遗传分析仪上进行检测。结果被害幼女颈部勒索上检见刘某基因型的可能性为99.999999%。从而肯定刘秋丽的作案嫌疑。

办案人员再次将刘秋丽抓获,在铁证面前,刘某交待了犯罪事实:于32815许,将死者带至旅店304房,并用被套上扯下的布条勒颈将其杀死。

2  

微量DNA,也称低拷贝模板是近年来兴起的DNA检验技术。微量DNA来源有吐液斑、皮肤接触部位、排泄物。

其中 “接触DNA”是容易忽略的生物物证,随着DNA检测技术的提高,拓宽了DNA检验的范围,使得许多潜在的DNA检材在侦查破案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价值。所谓“接触DNA”是指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可在物体上留下脱落细胞,采取适当的检验方法,可以得到DNA图谱的微量DNA。这类DNA,我们称其为“接触DNA”。 皮肤是人体最大的器官,其表皮细胞的平均寿命为一个月,每天脱落的细胞就达400000个,因此,皮肤表面就是一个巨大的生物物证来源。提取“接触DNA”检材,笔者认为以下两点较为重要:.注意重点部位的选择。此类检材检验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选择检材提取的部位。现场勘查中,在选择检材提取的部位时需通过分析作案人在犯罪现场的活动过程,从而确定检材提取的重点部位。二.注意检材的提取,切忌防止污染。提取检材时应戴一次性手套、口罩,穿解剖衣,使用前的器械要清洗、消毒,提取一份检材后每次必须更换器械,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每份检材必须单独包装。对于提取部位为非浸透性客体可以采用二步转移法提取检材,浸透性客体可以采用整体或部分剪取的方法提取检材。

刑事案件现场中,“接触DNA”检材提取部位一般不受遗留客体条件的限制,尤其对于浸透性客体条件可以弥补手印提取的不足。注意选择检材提取的部位,采用相应的方法提取检材,通过对提取的检材进行DNA检验,在侦破案件以及认定嫌疑人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

 

【作者简介】丰海(1975-),男,安徽滁州人,法医师,双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及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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