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杀人溶尸案中DNA的应用启示

陈玲,侯庆唐

(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合肥230001

在杀人碎尸案中,由于人体的完整性被破坏,往往难以辨认容貌特征,身源的认定就显得极其重要,因为查清身源,就能依此为突破口,围绕死者的方方面面的关系展开调查,所以说身源的认定是案件侦破的第一步。本文作者在日常检案过程中,遇到一起杀人碎尸之后,又用硫酸将尸块溶解的案件,通过DNA检验发现案中有案,并与侦察相辅相成,最终揭开案件真相。现将此案的检验情况报告如下:

1 简要案情

      2004年6月2某市发生一起碎尸案,并于2004831,将正在室内肢解尸体的犯罪嫌疑人沈氏兄弟俩抓获,由此成功破获了沈氏兄弟历时五年,横跨六省市,涉及12条人命的特大系列杀人碎尸案。这起公安部挂牌的特大系列杀人碎尸案是2004年公安部开展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以来,破获的最大的一起系列杀人案件,这其中就包括一起在我市发生的杀人溶尸案20044月至5月,沈氏兄弟在我市某出租房内,先后杀人作案三次,将三名青年女性用刀杀死,采取用刀肢解、用硫酸溶化尸体的方法,毁尸灭迹,并抢走人民币数万元。我局接到该案的协查通报后,立即展开侦查,找到了案发现场,在已经被处理过的现场提取了十余份极其微量的检材,并将失踪女舒某、刘某、陈某的父母血痕送来要求确定亲缘关系。

2 检验情况

所有检材均用Chelex法提取[11,用ABI公司的Profiler Plus试剂盒扩增,3100基因分析仪进行电泳分离扩增产物和激光扫描分析,结果如下:

现场的单刃尖刀上血与现场床单上血,为一女性所留;现场的木制的板凳外侧面及厕所门后墙角上血,为第二位女性所留;而板凳内侧面及厕所北墙上血又同是第三位女性所留;也就是说在现场总共检出三名女性的DNA。可是在与侦察所得的三名失踪女性的父母比对的时候,却出现了意外。第二女性与失踪女刘某的父母符合亲缘关系,第三位女性与失踪女陈某的父母符合亲缘关系,而第一位女性与失踪女舒某的父母比对,却不符合亲缘关系,与另外两对父母比对,也不符合亲缘关系。结果见表11号、2号、3号分别为现场检出的三位女性的血,4号、5号分别为失踪女舒某的父、母的血痕,6号、7号分别为失踪女刘某的父、母的血痕,8号、9号分别为失踪女陈某的父、母的血痕。

                      1 现场检材与失踪女性父母的基因型

编号

D3S1358

vWA

FGA

D8S1179

D21S11

D18S51

D5S818

D13S317

D7S820

Amelo

1

16/16

18/19

18/24

12/13

29/30

13/15

10/13

8/9

11/11

X/X

2

16/16

14/18

23/26

14/16

29/30

13/19

12/13

10/11

9/10

X/X

3

15/17

15/18

24.2/25

13/15

30/30

15/16

10/13

8/12

11/11

X/X

4

15/16

14/14

23/23

13/13

31/31.2

15/16

11/13

8/8

11/11

X/Y

5

16/18

16/17

21/24

13/15

31/33.2

13/15

11/13

8/9

10/10

X/X

6

16/18

18/18

19/26

16/16

29/30

14/19

12/12

8/11

9/11

X/Y

7

16/18

14/17

22/23

11/14

29/31.2

13/19

11/13

10/10

10/12

X/X

8

14/15

18/18

24/24.2

12/15

30/32.2

15/20

10/11

8/10

8/11

X/Y

9

15/17

15/18

19/25

10/13

30/30

16/16

11/13

8/12

11/11

X/X

3分析意见

此结论一出,立即引来一片质疑。

侦查得到的情况是:舒某恰恰是沈氏兄弟在我市杀害的三位女性中的第一位,之后才杀的另外两位女性的。既然现场检验出的另外两位女性的血与两位失踪女刘某、陈某的父母符合亲缘关系,那么第一位女性的血为何与失踪女舒某的父母不符合亲缘关系呢?那么死者舒某是否不是其父、母亲的亲生子女呢?经过调查取证,排除了这种推测。

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外省所抓获,而且杀死人数较多,距本案案发时间已有四个多月,是否其供述有误,死者不是舒某,而是另有其人?经侦查人员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死者确实有舒某。

DNA检验有错误?这是当时结果一出来,侦查人员的普遍反映。因为此案关系重大,现场的检材极其微量,没有多余的检材留下,我们只有将此案所有的提取的DNA又重新扩增、电泳检测,结果与第一次完全一致。也就是说DNA检验没有错误。

将检验结果与现场结合起来分析:本案的1号血是从现场的一把单刃尖刀的刀刃上提取的,并不是从刀的其它部位如刀刃与刀把的结合部位等比较隐蔽的部位所提。由此可见,此血从时间顺序上,应该是最后留下来的,而决不可能是第一个被杀的人所留,同时它又与现场床单上的血是同一人所留,那就可以推测:现场可能除舒某、刘某、陈某等三人被杀之外还有人受伤或被杀,而且也是一位女性,时间上可能在这三人之后。我们将此分析意见立即反馈给侦察人员。一个星期之后,女性罗某的血被送来,经DNA检验,与上述1号检材的基因分型完全一致。原来,沈氏兄弟杀死了舒某、刘某、陈某三个人之后,又把罗某骗到现场,用刀将其脸部划伤,威逼其将钱交出,但未将其杀死。罗某逃走后由于害怕并未报案。至此,沈氏兄弟在合肥的作案经过水落石出。

4应用启示

对于碎尸案,应尽量在碎尸现场或抛尸现场尽可能找全死者的尸块,以备进行DNA检验,做到多个尸块的同一认定。本案不仅仅是碎尸案,而是在三个人先后被杀碎尸的基础上,又用硫酸将尸块溶解,以达到毁尸灭迹的目的。这就要求对现场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检材提取,不放过任何一丝一毫的可疑的人体生物检材。然后再利用DNA检验的结果,进行现场重建,同时确定死者身源。笔者几年前遇到一起杀人毁尸的案件,犯罪分子杀人后将尸体抛入长江,使得此案成为无尸案。我们勘查现场时,对其家中进行了全面地搜查,最后在客厅的木制墙脚线边发现可疑红色斑迹,撬开墙脚线后才发现墙面附着的喷溅血迹,为本案的侦察打开突破口。

当遇到DNA检验的结果与侦查情况有不一致的时候,该怎么办?首先要保证DNA检验的准确性,如果有可能,检材要尽可能留下部分以备复检;如果检材量太少,要立即将提取的DNA上清液与Chelex-100颗粒分开,以备下次检验[2];其次在结果正确的情况下,要联系现场勘查情况,科学地分析生物检材的空间位置、形状、数量、范围、色泽以及与现场其它物品的相互关系,籍以推测案件的性质、发案时间、案件发生的过程、现场搏斗的情况等,更加合理地解释DNA检验结果,同时也为侦察提供新的思路、方向和线索[3]

参考文献

[1]刘开会,李宗亮  实用法医DNA检验学  陕西:西安出版社,2000. 74-77

[2]郑秀芬. 法医DNA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8-39

[3]吴梅筠. 法医物证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23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