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起性犯罪案件的DNA检验及分析探讨
刘颖,刘胜利
(连云港市公安局, 江苏 连云港 222002)
性犯罪案件是DNA检验的主要受案类型,占年总检案数的60-70%,是日常做的最多的工作。DNA检验结果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此类案件的定性与侦破,所以,检验此类案件时要特别仔细﹑谨慎。本文笔者对本市2004年以来的369起性犯罪案件的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想就其中的难点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
1材料与方法
1.1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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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
强奸 |
奸幼 |
轮奸 |
强奸致孕 |
强奸杀人 |
猥亵案 |
流氓案 |
性虐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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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数(起) |
289 |
22 |
19 |
18 |
7 |
11 |
2 |
1 |
1.2 检材情况
检材主要为受害人的阴道拭子﹑乳头拭子﹑口腔拭子﹑胚胎组织﹑内裤或其他衣物等;擦拭或垫护用的卫生纸﹑卫生巾﹑衣服等;案件现场的床单﹑被罩﹑衣物﹑席子﹑床板﹑椅子﹑棍棒﹑手表﹑地面上的斑迹等;嫌疑人的手指擦拭﹑阴茎擦拭以及衣物等。案件检验前,要仔细研究案情和检材情况。
1.3 检验方法及流程
2 结果讨论
在369起性犯罪案件中,检出嫌疑人基因型的292起,认定犯罪嫌疑人191人,排除嫌疑人276人。案件检出率为71.9%,认定率为52%。
在这些案件中,有79起案件未检见嫌疑人成分。原因有多种,如受害人穿的内裤等检材比较脏,含有大量抑制PCR扩增的成分,导致没有检出;如奸淫幼女案件,小孩因年龄小或慑于犯罪嫌疑人的恐吓,迟迟不敢说,错失了检材提取的良机,贻误了战机;如强奸致孕案件,受害人多为痴呆或弱智儿, 受害人可能被多次强奸,导致怀孕。其中有一起案件,受害人是痴呆女,怀孕后又自然流产,结果送检的全是母体组织,检不到胎儿成分,所以无法确定嫌疑人;如有的猥亵案﹑流氓案﹑性虐待案,嫌疑人只少量接触受害人或根本就未接触受害人,所以留下的现场物证太少;还有的案件,因检材保管不当,已腐败﹑霉变,导致检材无法检验。
另外,在案件检验分析时,不要轻易排除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在这369起案件中,有5起案件, 检材很多,选做的阴道拭子﹑内裤上均检出一男性基因型,但与送检的嫌疑人分型不同。于是又进一步检验现场提取的检材,终于得到了与此嫌疑人相同的男性基因型。所以,检验强奸案件时,要深入细致,不要轻易下排除结论。
在这些案件中,还有1起案件,某女自诉被一男子强奸,并送来当时擦拭用的卫生纸。经DNA检验,在卫生纸上提到一男性精斑基因型,但纸上提取的女性DNA却与该女不同 。经进一步了解,该女只是凭印象认为这块公用纸篓内的卫生纸是其所用。所以,我们在检验此类案件时,要同时提取混合斑中女性DNA,不能单凭所留的精斑,就认定为犯罪分子。
在这些案件的检验中, 笔者感觉三人以上的轮奸案件的检验尤为困难。笔者曾经检过一起四人轮奸案,检材经分片﹑分段提取,消化前涂片镜检有一些精子存在。消化后, 留一半消化液继续消化,另一半进行分离﹑提取﹑扩增﹑检测,结果只得到女受害人的基因分型。又采取稀释﹑浓缩DNA提取液,成梯度扩增等方法,结果仍是要么呈阴性,要么只有女受害人的分型。于是又将剩下的消化液进行分离,涂片镜检,发现仍有许多女性阴道上皮细胞碎片存在,但精子几乎找不到,经进一步检验, 结果只得到女受害人的分型。此案经多次检验,最终也未得到嫌疑人的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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