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特殊案件的法医DNA检验

曹文英,1张艳霞2 ,王紫萍,1刘战坡3

1.保定市公安局,河北 保定 0710002.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 石家庄 050000;

3.安新县公安局, 河北 安新071600;)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DNA分析技术迅猛得到了发展和广泛应用,如今DNA技术已成为生物物证检验的常规技术,广泛应用于伤害、强奸、交通肇事、亲子鉴定等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为刑事侦查、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一般的案件,通过现场或受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同嫌疑人进行DNA的同一认定,或者是从嫌疑人身上提取的物证同现场的检材进行个体识别,直接揭露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实际工作中,一些案件随着案情的进展,需要DNA技术对特殊的物证进行检验,同样在破案中发挥出重要作用,笔者在工作中曾碰到两例,现报道如下,与同行进行交流。

1 案例

案例1  20035月,河北某县幼女李某被强奸,经DNA检验,李某的阴道拭子检出了嫌疑人的精斑,此案成功告破。但是案件却碰到了一难题就是李某的年龄问题,原来李某从小被送养,没有出生证明,实际年龄未知。随着侦查的深入调查,得知李某有一双胞胎的妹妹杨某,有确切的出生证明(小于14岁)。为了证明李某的年龄,对李某和杨某利用DNA技术进行鉴定。结果,二者的DNA分型均一致,经统计学计算,其偶合率165X10-14,认定二者为同卵双胞胎姐妹,DNA结论确定了受害人李某的年龄小于14岁,为案件的顺利诉讼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案例2  2004年河北某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经过侦查,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但是该人已经逃跑。为了确定此嫌疑人是否作案凶手,唯有利用DNA技术进行认定,而其父母已经死亡无法进行亲子鉴定。专案组在嫌疑人家中发现一条内裤,确认为嫌疑人自己用过的。通过对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擦拭物和内裤上的微量斑迹进行DNA检验,常规步骤提取DNA,用ID试剂盒,3100A基因型分析仪分析,死者阴道擦拭物与内裤上的微量斑迹二者DNA分型一致,统计学计算出偶合率为162X10-14,可以认定此嫌疑人就是犯罪凶手,为此案的下一步侦破工作提供了方向。

2 讨论

众所周知,DNA具有高个体识别性,在案件中可以起到直接认定作用,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人们的证据意识的增强,常规的ABO血型检验方法已满足不了办案需要,使得做DNA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强奸案几乎全部要做DNA检验,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现提取到的生物物证,也会首选做DNA检验,DNA技术已经成为了法医物证检验的常规手段,是侦查破案的一把利剑。案例1提取的检材经DNA检验分析,认定受害人阴道内检出的人精斑与嫌疑人的基因型完全一致,一般的强奸案件,这样的DNA结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嫌疑人定罪了。但本案的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未知,刑法规定,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处于重刑,于是利用同卵双胞胎的DNA分型一致的原理,通过对双胞胎姐妹的DNA分析,确定这起强奸案中受害人的年龄小于14岁,DNA结论不但给罪犯的强奸行为找到了直接证据,而且为罪犯强奸幼女依法处于重刑提供有力证据。由此说明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充分利用DNA的技术优势,对侦查破案将起到很好效果。

案例2的特殊性在于,利用嫌疑人穿过的内衣上的微量斑迹与现场的物证进行比对,确定了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说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阶段的DNA检验方法越来越灵敏了,需要的检材越来越微量了,理论上一个细胞的DNA即可分析。根据实验显示人体只要接触物品5秒就可以在物品上留下脱落细胞的理论,提示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除了提取肉眼能见到的常规血迹、精斑等生物物证外,还要注意一些肉眼看不到的微量生物物证的收集,例如可能遗留有脱落细胞或汗斑或唾液斑的帽子、围巾、面罩、烟头、口香糖、咬痕、受害人指甲缝内、枪击案件中的弹头、内衣、手表、眼镜、杯子、电话机、用过的铅笔及牙刷等各种物证,对这类微量物证进行积极搜集,通过DNA分析,可以对于查明案件的某些情况,提供重要依据。

在基层办案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碰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尸体已经火化、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血样提取失败,重新提取又失去条件,这在过去就成了无法弥补的事实,现阶段微量生物检材能成功进行DNA的检验,就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提取其平时常接触的内衣、牙刷等可能遗留有其本人的脱落细胞、毛发等物品,还可以对其父母或者配偶、子女的DNA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认定或者排除。

DNA技术的飞速发展,侦查员要牢固树立起利用DNA破案的意识,提高发现提取物证的能力,将来DNA进入的领域会越来越宽,可以充分发挥其无可比拟的魅力。

【参考文献】

1郑秀芬.法医DNA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26

2吴梅筠.法医物证学.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186

3〕郭景元.法医物证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曹文英(1968-),,河北保定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物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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